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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亮剑”野生动物保护
近日,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军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公诉。经审理,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令其赔偿桥北林业局岔口林场经济损失6000元,同时要求被告何某某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致歉。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自制了7个猎套,分别下在富县岔口兰宜公路边国有林区内、洋槐林里,共捕获“羊鹿子”2只。经鉴定,“羊鹿子”学名“狍”,属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陆生野生脊椎动物。
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禁猎区内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富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民事诉求合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打击犯罪、提升社会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对滥食滥捕野生动物“零容忍”的氛围,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富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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